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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兩男子在成都高新區錦城湖持彈弓射擊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小鸊鷉(pì tī),致一只幼鳥當場死亡,高新區生態環境和城市管理局對此發布通報,涉事兩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案件進一步偵辦中。(此前報道:《成都錦城湖兩男子用彈弓打鳥:被呵斥后仍未停止 觀鳥愛好者拍下小??最后影像丨封面頭條》)
事發后,27日下午成都錦城湖園區管理方發布通報稱,已增設錦城湖園區指引標識牌50個,后期將加強園區巡邏頻率,并呼吁每一位游客以行動傳遞善意讓文明與自然共生。
而在此事之外,對于禁獵期以及禁獵區的劃分,也引發了爭議。記者梳理相關爭議發現,其聚焦點主要在三個方面。對此,記者也采訪了相關專家和學者進行了分析和探討。
記者梳理發現,四川各地對于禁獵區、期的劃定,既存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差異,在司法解釋上,也存在一些爭議。
在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中有提到,每年十月為四川省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每年四月的第一周為四川省愛鳥周。每年三、四、五、六、七月為全省禁獵期,但經國家批準的狩獵場除外。
但在2023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將禁獵期的劃分修改為:國家發布的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未被劃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地的,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入地方級自然保護地。對不具備劃定自然保護地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等措施予以保護。
記者注意到,在該實施辦法中指出,縣級政府可以劃分禁獵區、期,但是在具體劃定實踐中,很多地方并未明確劃分禁獵區和禁獵期,也沒有劃定具體時間和范圍。
而根據最新的《實施辦法》顯示,這些市縣禁獵期的劃分有全年禁獵期和季節性禁獵期。比如,在四川的部分區域,如自貢市沿灘區,全年均為禁獵期,禁止任何形式的狩獵活動,一些區域則實行季節性禁獵期,如廣元市蒼溪縣劃定的禁獵期為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瀘州江陽區行政區域為禁獵區,德陽綿竹2024年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陸生野生動物禁獵期;內江資中每年的3月至7月為禁獵期......
比如,在禁獵區以外的區域,禁獵期通常為每年的3月至7月以及10月至12月,而某些區域,雖然劃分了禁獵區、禁獵期,但會在具體實踐中,添加一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而某些生態環境優美、分布著大量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及其棲息地的區域,卻并未劃分禁獵期和禁獵區。
以成都為例,成都全市天然水域雖有禁漁期,但沒有禁獵區和禁獵期。此前,有網友提到,成都東部新區沒有關于禁獵期和禁獵區劃分的相關規定,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目前沒有單獨制定地方性法規。而在一區之隔的眉山,四川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在去年則發布了劃定野生動物禁獵期和禁獵區公告,禁獵期為2024年5月22日至2027年5月21日,禁獵區包括視高街道、青龍街道、貴平鎮、錦江鎮、高家鎮、龍馬鎮和北斗鎮七個街道(鎮)區域范圍內。
這個劃分是依照怎樣的標準?成都環境資源法庭副庭長袁野告訴記者,一般來說,地方政府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需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在科學評估當地野生動物保護需求、生態安全與公眾利益等因素的前提下通過政府通告形式予以明確。因此,明確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具有法定框架內的靈活性,既保障野生動物保護,也兼顧地方管理需求。
袁野告訴記者,針對全域化禁獵(漁)引發爭議。部分地方為簡化管理,直接將整個行政區劃定為禁獵區或禁漁區,未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分布、生態需求及人類活動區域差異,導致城市公園、居民區等非野生動物棲息地被納入禁獵范圍,引發公眾困惑。他說,部分地方為規避管理責任,簡單復制上級政策,未結合地方實際。“過度犯罪化”問題突出。禁獵(漁)區(期)的擴張導致大量輕微違法行為被刑事處罰。很多案件因“禁漁區+禁用工具”或“禁漁期+禁用工具”直接入罪。與上位法銜接不足。長江流域禁漁政策允許休閑垂釣,但部分地方仍全面禁止,與農業農村部“科學劃定允許垂釣區”的要求沖突。
除此之外,部分地方對于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作出了詳細規定,比如禁止使用軍用武器、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等,但是彈弓并未在禁捕工具中,對于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地方實踐上,具體存在哪些爭議?
成都環境資源法庭副庭長袁野告訴記者,其中的爭議主要包括,國家法律與地方規定的銜接問題。國家未明確將彈弓列為禁用工具,但地方政府可能通過行政規范性文件擴大解釋,“地方是否有權將未明確禁止的工具納入“禁用方法”范疇?這涉及法律授權與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邊界,禁用方法和禁用工具混同問題。”而部分地方將彈弓的使用直接等同于“禁用方法”,但未明確法律依據。
四川省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理事沈尤告訴記者,根據2013年1月1日實行的《成都市環城生態區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環城生態區內的生態植物植被和樹木,保護環城生態區內的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禁止在環城生態區內捕捉、獵殺、販賣野生動物或者對其實施繁殖干擾、棲地破壞。“錦城湖也屬于環城生態區,肯定也應當歸屬于這個《保護條例》范疇內。但遺憾的是,目前還沒有對應的處罰條款可以依據。”沈尤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