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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越高:持續推動農業增效益農村增活力農民增收入,不斷開創全市“三農”工作新局面
2024年,全省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湘劍”護農行動為統攬,深入開展“綠劍護糧安”執法行動,查辦了一批震懾效果好、示范效應強的案件,嚴厲打擊了涉農領域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了糧食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生產安全。湖南省農業農村廳從中選取了10個典型案例,現予公布。
2024年1月31日,長沙市農業農村局聯合公安機關開展打擊非法捕撈水產品專項行動,在湘江綜合樞紐工程附近水域發現非法電魚團伙,現場查獲鄧某等非法捕撈人員5名、漁獲物18種355尾581.82千克、作案設備2套12件。經鑒定,漁獲物中列入《湖南省地方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魚類有鳤魚24尾、列入《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的魚類有13種305尾。鄧某等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長沙市農業農村局將案件依法移送至長沙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偵查。經查,鄧某、蔡某等人共同出資購買電力捕魚設施設備,并糾集陳某某等10人一起在湘江實施非法捕撈,逐步形成了一條“捕、運、銷”完整的非法利益鏈條。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間,鄧某等人先后167次在湘江綜合樞紐工程附近水域實施電魚,累計非法捕撈、銷售各類漁獲物70余噸,涉案金額150余萬元。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4年7月,沅江市農業農村局接到沅江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對違反禁漁區的規定使用禁用的漁具進行捕撈一案的當事人張某平、李某波、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經立案調查,2024年4月9日,張某平、李某波、張某三人在禁漁區沅江市萬子湖水域使用禁用漁具“地籠網”進行非法捕撈,捕獲漁獲物共40千克,其中的20千克鳊魚、鯉魚等漁獲物由李某波進行銷售,獲得現金326元,20千克黃鱔、鳊魚等漁獲物存放在張某平家中,被隨后上門檢查的公安執法人員現場查獲,案發后李某波已向公安機關退繳全部違法所得326元。沅江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三名當事人作出罰款99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3月,常寧市農業農村局接群眾舉報,反映有人在該市某酒店舉辦一個肥料產品推介會,推介“某碳素”高濃度復合肥料,并在會后請參會農戶吃飯、簽訂肥料購銷合同,再采取送貨上門方式將該肥料送至農戶家中后收取貨款。執法人員根據舉報聯合公安機關對正在某鎮送貨的一輛貨車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車廂內堆放有85袋標稱由鹽城市某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某碳素”產品,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該肥料產品執行標準和《檢驗報告》,其主要有效成分含量為氮,不是當事人所稱的高濃度復合肥料。截至案發,當事人在常寧市內共向13人銷售該肥料共451包,銷售金額67575元。當事人薛某某涉嫌以單質氮肥冒充復合肥料,其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常寧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查處。目前,公安機關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24年4月,郴州市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2024年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執法人員在種子經營門店依法抽取了兩份標簽上標注廣西某種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某郁香”雜交水稻種子;5月17日,執法人員在廣西某種業有限公司郴州代理商處依法抽取了由該公司生產的“又某郁香”雜交水稻種子,并將兩次抽取的樣品送檢測機構進行品種真實性檢驗。經檢測,兩份“某郁香”種子樣品和“又某郁香”種子樣品的差異位點數為0,檢驗結論顯示“某郁香”種子和“又某郁香”種子為同一品種。經立案調查,當事人為布點示范,以自己生產的市場銷量較好的“又某郁香”種子冒充并包裝成“某郁香”種子進行銷售。當事人生產經營假種子,貨值金額18000元,違法所得1260元。郴州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假種子、沒收違法所得1260元、罰款106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建議由發證機關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五、婁底市農業農村局查處某種苗有限公司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案
2024年3月,婁底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開展全市農資打假行動中發現,某種苗有限公司生產經營的“彩某糯”和“甜某蜜”兩款玉米種子包裝標識不符合要求。經核查,該公司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上標注的生產經營范圍為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當事人將通過審定的某品牌玉米種子拆分并以某種苗有限公司名義進行包裝銷售。2024年以來,當事人共分包“彩某糯”和“甜某蜜”玉米種子各300包,涉案貨值金額2100元。至案發時已銷售“彩某糯”玉米種子43包,“甜某蜜”玉米種子70包,違法所得436元。婁底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種子487包、違法所得436元、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六、隆回縣農業農村局查處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動物產品案
2024年9月4日,隆回縣農業農村局接到某地官方獸醫報告,隆回縣某公司凌晨屠宰的8頭肉牛,經瘦肉精快速檢測,有4份檢測卡顯示“克倫特羅”檢測結果呈陽性。經采集該批次牛肉、牛肝樣品送至第三方檢測機構進一步檢測,樣品中仍檢出含有“克倫特羅”成分,檢測結果為不合格。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屠宰的該批次肉牛共10頭,系從吉林省長春市購進。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隆回縣農業農村局將該案移送至隆回縣公安局,隆回縣公安局于2024年9月14日受案偵查。
七、寧鄉市農業農村局查處寧鄉市某公司未嚴格按照農藥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案
2023年2月16日,寧鄉市農業農村局對某公司蔬菜種植基地種植的齊心菜和芽白進行監督抽查。經檢測,芽白樣品毒死蜱檢測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檢測結論為不合格。經立案調查,涉案的芽白未上市銷售,無違法所得。當事人在芽白種植過程中噴灑毒死蜱農藥的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寧鄉市農業農村局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7月4日,衡陽市農業農村局在對某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種植并已銷售的豇豆未按照規定開具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執法人員依法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整改期滿后,執法人員再次赴該合作社檢查整改落實情況,發現當事人一批次已銷售的豇豆仍存在未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的事實。衡陽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九、懷化市農業農村局查處李某、彭某、楊某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案
2023年10月25日,懷化市農業農村局接到舉報,有一輛運載118頭生豬的車子進入某屠宰企業,該批次生豬來源于山西省,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是湖南省出具的。接到舉報后,執法人員立即趕到該企業開展執法檢查。經立案調查,該批次生豬系當事人李某、彭某、楊某3人共同所有,于10月24日由李某通過中介從山西省定購118頭未經檢疫的生豬運輸至懷化,由于進廠需要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當事人彭某請求鶴城區某鎮官方獸醫李某違規開具了1張118頭生豬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該批次生豬貨值金額268769.7元。經檢查,該批次生豬具備補檢條件,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撤銷違規開具的動物檢疫證明并依法補檢。2020年12月,李某因同類違法行為被予以行政處罰,懷化市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一百條第一款,并按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動物衛生監督)》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83318.61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官方獸醫李某違紀行為移送至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十、長沙市農業農村局查處長沙某日用化工廠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案
2022年7月,長沙市農業農村局接到成都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線索移送函,長沙某日用化工廠涉嫌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的農藥。經調查,長沙市農業農村局認為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于2022年10月31日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2023年9月,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在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且“某牌防蛀防霉片劑”的農藥登記證過期的情況下,仍進行生產銷售,貨值金額84210.07元,違法所得80590.07元。長沙市農業農村局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工具,沒收違法所得80590.07元,并處罰款842100.7元,生產負責人黃某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決定。